为了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简称4号公告)决定,从2017年3月1日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证咨询服务从属于营改增后的现代服务业,也就是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之一。与鉴证咨询业同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还有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营改增后所称的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统称增值税应税行为)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此外,在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销售(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见,按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着全面营改增的推开,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先是于2016年8月开始,分步(已由91个城市扩大至全国)开展了允许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 继而,按照本次4号公告的规定,从2017年3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称“自开专票试点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同时,上述自开专票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发生销售鉴证咨询以外的应税服务、无形资产等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应当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但是,自开专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专票试点纳税人,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销售、租赁不动产)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连同开具普通发票和未开具发票取得的销售额,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入此次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由此带来便利时,还应当特别注意相关风险的防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同属于增值税发票,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有的税款抵扣功能,因此,其管理制度更严、法律责任更重。 众所周知,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作为所得税扣除凭证的作用,又具有作为进行税额的载体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功能;而小规模纳税人往往在财务制度、管理规范等方面较一般纳税人而言还有待加强;再加上试点纳税人刚开始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也不足;特别是其开具范围不仅仅限于专业性较强的鉴证咨询业务,还包括除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所有增值税业务,因此,试点纳税人很可能会成为一些有获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图的不法分子的新目标。而按照现行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可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尤需引起广大试点纳税人的重视和警醒的是,对虚开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差异很大。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试点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开具以及纳税申报等知识的培训辅导。建议在向试点纳税人首次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管理规定和提示风险,从而既帮助纳税人防范税务风险又减少自身的税收执法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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