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即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实务中,纳税人常常发生股权转让,如果未按规定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则会给纳税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 现对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总结如下: 1.一般企业(非关联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关联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特殊规定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思考:关联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时间。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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