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度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为做好2017年度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的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017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缴准备 纳税人应自主学习园区国税网站“纳税人需求中心—办税专栏—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http://szyq.jsgs.gov.cn/col/col4136/index.html)栏目内的汇缴相关知识,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汇缴资料。 (一)税收优惠备案 纳税人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规定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具体优惠项目对应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及表证单书见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注意事项: 1、附件1中“汇缴备案资料”项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一张表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优惠备案,无需报送纸质材料至办税服务厅。“汇缴备案资料”项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外还含资格认定证书等其他备案资料的优惠项目,纳税人无需办理网上优惠备案,直接报送纸质材料至办税服务大厅。 网上优惠办理流程见附件3: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操作指南。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可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报送纸质资料。 3、纳税人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每年汇算清缴时应向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交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省级税务部门每年分两批将上述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企业拟纳入第一批核查的,应在3月20日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除此之外均纳入第二批核查,纳税人应在6月18前将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所附样式编制。 5、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资产损失申报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的,仅需填写申报表A105090表对应栏次,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商业零售企业发生的存货损失属于清单申报,填报申报表对应栏次外,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属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除填写申报表A105090表对应栏次外,还应向税务机关逐项(或逐笔)报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详见附件4: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资料一览表,附件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 (三)特殊性重组申报 纳税人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备案资料,其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备案材料仅为一张调整明细表,具体详见附件6: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一览表、附件7:《特殊性重组报告表及附表》、附件8:《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附件9: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资料、附件10:《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四)其他报备项目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下述项目,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相关报送资料要求及表证单书详见附件11:其他项目申报资料一览表、附件12:《其他项目报送资料受理表》、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其他报备项目包括: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直接管理项目部的跨地区建筑企业总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年度、房地产企业经济适用房、房地产企业限价房和危改房、境外抵免、政策性搬迁、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分期递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等。 (五)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1、关联申报 如纳税人在2017年度与境内或境外的关联企业发生了涉及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的交易,或者劳务交易、资金借贷,均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附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该套表共22张,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关联关系和业务往来汇总表为必填表,其他各表主要根据关联交易开展情况选择填报。纳税人可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进行关联申报。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具体界定,请参阅2016年第42号公告。 2、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是企业证明自己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自证材料,分为: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凡是2017年度符合规定的同期资料准备企业,请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将同期资料电子档报送至第二税务分局,电子邮箱为:yqgsfj2 szyqgs.gov.cn。 (1)主体文档: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之日起,30日后报送。 (2)本地文档:2018年7月1日起30日内报送。 (3)特殊事项文档:2018年7月1日起30日内报送。 同期资料报送具体要求及国际税收其他及备案事项详见附件14:2017年汇算清缴国际税收相关的申报(备案)事项提醒。 四、汇算清缴申报流程 (一)申报前准备 为了保证汇算清缴申报顺利完成,请纳税人申报前仔细阅读附件15: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操作指南的相关说明,并下载附件16:模拟申报模板试填写报表后,再正式进行网上申报。 (二)申报流程 申报流程:进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jsgs.gov.cn)→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税号)登陆→点击“应用中心”—下载“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PP→进入“我的应用”→进入“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模块→默认所属期:2017-01-01至2017-12-31→点击“进入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A申报”、“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数据初始化→填写相应表格→保存→提交→申报成功。 (三)扣款流程 为保证税款及时准确扣缴,建议纳税人申报成功后,确认账户有足够余额→进入“申报缴纳”→“涉税查询”→点击“缴款”按钮,以便自主发起扣款请求。 对于申报有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系统第二天晚上8点后自动发起扣缴税款。 (四)申报提醒 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发现需修正原申报数据的,如在申报期内且在当期无应缴税款或有应缴税款但未发起扣款的状态下可自行点击申报表上方“申报作废”按钮,重新申报即可。如已超过申报期或已扣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修正申报数据,请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汇算清缴纸质资料报送 (一)非汇总纳税企业 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但请自行打印后留存备查。 (二)跨省汇总纳税企业: 1、总机构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应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注:总分支机构分配表业务报送至园区国税十楼一分局业务三科办理。 (三)境外投资企业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向办税服务厅报送与境外所得相关的以下资料信息: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四)相关鉴证报告 1、按照《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以下情况涉及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1)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4)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2、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及《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7〕12号规定,以下企业在汇缴备案时涉及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需出具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出具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 (3)软件企业: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汇算清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 (4)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汇算清缴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六、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但网上申报暂不支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纳税人需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的,请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七、汇缴退税 汇缴申报“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为负数的企业,需及时填报《退(抵)税申请表》一式4份,并附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至办税服务厅办理汇缴退税。 八、友情提醒 1、为提高申报质量,我局将组织力量开展优惠政策、资产损失、申报表变化关联交易申报等的集中培训,具体时间安排请关注园区国税局网站:“通知公告”及微信公众号信息。 纳税人应主动加强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的学习,了解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提高自主申报质量。 2、纳税人应在汇缴申报前仔细核对实际从事的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已预缴的税款、弥补亏损额、减免税优惠等直接影响年度汇缴申报的基本信息,确保年度汇缴申报准确性。 3、为避免集中申报可能给纳税人带来不便,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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