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0-20
摘要:专项附加扣除只允许在综合所得扣除。则: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主和合伙人,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不得扣除。为什么认可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而不认可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我们起草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所得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0日

新个税相关政策一览表(2018)


主席令第九号 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税[2018]98号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英文版)
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老税官
  1.专项附加扣除未界定时期“本年度”。则:只要是专项附加扣除,不论何年,均可在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本年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则:未排除向以前年度追加扣除,那么,可追溯以前年度扣除,或会因追溯扣除并申请以前年度退税;
  3.专项附加扣除在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则: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4.专项附加扣除只允许在综合所得扣除。则: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主和合伙人,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不得扣除。为什么认可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而不认可专项附加扣除?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黄扬易点评
  1、在年度扣除,按月计算,不能跨年扣除
  2、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专项扣除:是对税法允许扣除的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对个税新法所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附加扣除费用的统称。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税法修改前为3500元/月,修改后为5000元/月。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如税优商业健康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差旅费津贴、公务用车补贴、误餐费等。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六条 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黄扬易点评
  1、定额扣除,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不满一年的按月计,3岁以前的支出,不能扣除。例:某父母的小孩2019年9月年满3岁,参加学前教育(幼儿园),2019年9-12月可以按每月1000扣除,2019年度总共扣除4000元,不是12000元。
  2、父母双方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没有要求签协议、一个年度内不能变,下一个年度内可以变,例:两夫妻,男方工资2万每个月、女方工资8千每个月,可以选择1000元(2个就2000)全部在男方扣除,如2019年10月开始,男方自己创业,工资不高,2019年10-12月不能转到女方扣除,但2020年1月开始可以转至女方扣除。


  第三章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八条 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黄扬易点评
  1、学历继续教育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每年3600元定额,一是学历教育是4800元每年,高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每年;二是学历教育需要按月算(教育期间),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按年算(取得相关证书当年度)。例:李某报考广东财经大学非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3年制,每年36000元),2019年9月开始参加课程,2019年10月取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中级会计证书。则2019年9-12月,接受学历继续教育,按每月400元扣除,不是直接按4800元扣除;2019年10月取得中级证书,不论实际花了多少钱,公司是否给予相应奖励,都可以定额按3600元扣除,即11月申报10月发放的9月份工资薪金时,可以扣减3600元,工资不高还有剩余的,可以在申报2019年10月、11月、12月工资时扣除,即最迟可以在2月的时候申报扣除完。
  2、如果上例中李某的父母还在上班,也有工资薪金收入(综合所得),则可以选择由李某作为继续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选择按子女教育扣除,数额是后者比较大,实际哪种划算,要结合李某及其父母的收入情况判断。


  第四章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黄扬易点评
  1、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即需要购买医保,没有参加保险的,没得扣,有的,超15000部分可以扣,且最多扣60000,即自负部分75000和自负部分750000,扣除的金额一样。
  2、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不是月度扣除,可能会有退税。
  3、只能本人扣除,不能转给其他人,配偶也不行,希望大家都没这个机会,真不巧有的话,去申请各项补助可能来得更快些。
  4、需要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其他扣除项目没有票据要求,医院给的通常不是发票,是收据。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老税官点评
  一套首套的规定过于狭窄,只会更多地由年轻人享受该项扣除。对于中老年人改善型换房的,已不是首套的,应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或为体现公平,每个家庭均可享受一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刘金涛点评
  1、扣除条件:
  1)必须是商业银行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贷款就不行。比如从私人手里取得的高利贷利息支出就不行。
  2)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为表达孝心,给父母购买住房发生的利息就不行。实务中,也登记不到父母的名下吧?但若与父母一起出资买房,且为自己的首套住房,是否可以?个人认为,限制在“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难说非常合理。
  3)必须是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第二套以上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就不行。但如何认定首套住房?估计得出一个专门的认定办法吧。
  2、扣除标准
  1)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2)注意:标准定额扣除,没说据实扣除哦。即:只要有贷款就可以,无论实际利息支出多少,都按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
  3、限制: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第十三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第六章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刘金涛点评
  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有发生的租金支出,但没有住房。即:若在北京通州区(北京最东边)有房子,即使夫妻两人都在北京房山区上班(北京最西边)为节省来回2个多小时的车程就近租住房屋发生的租金支出也不能扣除。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刘金涛点评
  1、直辖市只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2、计划单列市,全国仅有5个,自北向南依次是:辽宁省大连市、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
  3、省会城市即各个省的省政府所在城市。
  4、何为:“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第一、这肯定有赖于国务院发文确定。第二、可以猜到吗?与之较为类似的一个提法是《立法法》上说的“较大的市”: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个人认为,以后国务院确定租金扣除的“其他城市”也与上述“较大的市”应相差无几。
  5、思考:这里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是否说明本专项扣除最终还是由国务院颁布?不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怎可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6、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扣除标准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第十六条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七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老税官点评
  只凭租赁住房合同。优点:简化扣除;缺点:租赁属增值税应税范围,为什么不凭发票?认可放弃了增值税的管理?风险比对中,能不能利用已在个税中抵扣的住房租金合同信息呢?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老税官点评
  购房的一般是以期房为主,未交房前不得不租赁住房。在申请住房贷款利息和租金专项扣除时,应凭购房合同上注明的交房时间为准,在交房前时段内,应允许两个专项同时扣除。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黄扬易点评
  1、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住房,有租金支出,可以扣除,例:某夫妻在老家汕尾有房子,但在广州没有房子,夫妻两均在广州上班,广州的租金可以按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扣除,自行决定谁扣除;如果一方在广州、一方在汕尾,均没有房产,两地都有房租支出,则各自的租金支出各自扣;如果夫妻双方均在广州,在汕尾租了房子给老家的父母居住,则该项租金不能扣。
  2、扣除标准是每月1200、1000、800,平均下来跟1000贷款利息一样,两者不能同时用,贷款利息是房东扣,租金是由承租人扣,鼓励的是租房的人,不是房叔、房婶。如果男方在广州买了首套房,女方在汕尾租了房,则只能选择按利息扣或者是按租金扣。
  3、资料要求的是住房租赁合同,没有要求发票,拿房东备案用的那份合同就够了。


  第七章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刘金涛点评
  1、60岁(含)以上。
  2、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
  3、何为“法定赡养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4、疑问:这里的“其他法定赡养人”写错了吧?联系第二十一条规定,其实本条规定想说的意思是: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纳税人的赡养支出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支出,都可以定额扣除。综合来看,这句话说得是否很别扭?
  5、何为这里的“父母”?应该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等!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老税官点评
  每月2000元是比较高的标准,有多少子女为父母付出这么多?我这么说肯定会有人嗤之以鼻,甚或唾骂。可我还得说,好政策必须制定的更加完善,让孝道彰显!一是直接扣除标准降低为500元。二是增加赡养老人的凭票据扣除标准。如,老人生病支出,个人承担部分,超过2000元的部分,子女可凭票据实限额扣除;老人进养老院,子女可凭票据实限额扣除。另外:在扣除费用6万、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后,还能进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已是高薪人群。如不按月真实给父母2000元的,都是不肖子孙。嗨!最好由民政、税务部门联合抽查,予以公布。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老税官点评
  对于赡养四个老人的,应考虑增加扣除标准;非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经济承担能力不同,且经济条件好的自愿独自承担赡养义务,分摊扣除限定最高额没有必要,且管理也相对繁琐;非独生子女家庭会涉及几个家庭、几个城市的个税数据,个税系统数据库的信息采集、指标比对等,工作量不小。


  第二十一条 其他法定赡养人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黄扬易点评
  1、独生子女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个好理解,能拿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可以了,独生子女补贴也是免税项目;
  2、对于非独生子女的,可以体验下新时代的亲兄弟明算账,连书面分摊协议都用上了,有几个兄弟姐妹的,谁的工资最高,抵税最多,就放谁那扣,至于私下怎么协调利益,那是私事,但注意,一个人最高可以扣的是12000元,因此,2个兄弟姐妹的,也只能分开列12000元,3个的,可以考虑12000、12000、0。
  3、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4、享受该政策的,不一定是子女,还可能是其他法定赡养人。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

  刘金涛点评
  1、这里的纳税人应为需要依法扣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2、此处的“收款单位”是谁?综合来看,应为租房的房东、房贷的银行、大病服务的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服务的学校等。
  3、思考:未来扣除时还是会要求提供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毕竟中国是以票控税的国家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黄扬易点评
  1、2019年,财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工作量会加大,一是要学习政策,二是对其他部门的培训宣讲,三是整理内部通知、单据、收据资料等(广告植入:易税易行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培训、辅导实施工作,具体关注联系,哈),如果人事变动不大,后续年份工作量相对较少。
  2、信息管税,慢慢体会。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公民死亡标识等信息;

  (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门、外交部门、最高法院有关婚姻登记信息;

  (四)教育部门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信息)、或者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学历继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学生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技术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六)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信息;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八)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住房商业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

  (十一)其他信息。

  上述数据信息的格式、标准、共享方式,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拥有专项附加扣除涉税信息,但拒绝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老税官点评
  据不提供、提供虚假信息的,通报后怎么处理呢?税务机关将束手无策?本条应按照征管法来表述。
  黄扬易点评
  1、扣缴义务人没有核实资料的义务,但如发现有虚假申报,有报告义务。纳税人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诸如财务人员如何核实员工有多少兄弟姐妹之类的,可以不再考虑了,选择相信大家。
  2、监管主要是事后核查,虚假申报,五年内重犯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纳税光荣,为了多算附加扣除费用付出上述代价,不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刘金涛点评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外籍个人若满足《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即可享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待遇。
  3、但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此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前的政策。对其可以特别适用。
  4、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九条 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黄扬易点评
  1、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相比本通知的定额扣除,一般都要划算,继续用就是了。
  2、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我们继续留意。
  3、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提前做好规划。
  老税官点评
  总体感觉:
  一、子女教育12000元/年、继续教育(学历教育4800元/年、职业资格教育3600元/年)、大病医疗60000元/年(>15000元部分)、住房贷款利息12000元/年、住房租金(14400元/年、12000元/年、9600元/年)、赡养老人24000元/年。最高可进行专项附加扣除金额130800元,剔除大病医疗后扣除最高为70800元。
  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按一般标准24000元(2000元/月),其他扣除不考虑,再能进行70800元扣除的,基本是中高薪层次才能实现往上扣除。是不是综合所得越高越能进行更多的扣除?是不是对富人减税?
  二、个税法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个税法条例和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征收管理规定,是否要更多地引用或注明按征管法规定处理?
  三、期待“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的出台。以有效的方法、简捷的方式,将政策落实到日常具体征管中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