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2018-11-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 二、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25%-70%。 三、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为15%-70%。 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含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中关于批发业或批发为主、零售业及外贸等三种业务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和重点行业发展,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结合我市近期管征实际,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进行调整。 二、主要政策变化 相比于我市原核定比例,此次主要调整批发业务、零售业务和外贸业务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具体如下:1.批发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60-80%调整为25-70%;2.零售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30-70%调整为25-70%;3.外贸业务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由原来的80-100%调整为15-70%。 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包含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范围。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关于批发业或批发为主、零售业及外贸等三项核定比例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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