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9]829号 2019-05-23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市(州)委宣传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对归属地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执行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向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青海省财政厅 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