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2-26
摘要:注重实效。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要求应查必查,各税统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得当。

  二、实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税缴纳情况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检查时间范围

  2003年3月征期(即4月1日至10日)到“一窗式”比对工作开始。

  (三)检查内容

  1.进项税额的检查

  (1)执行国税发[1999]29号申报办法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栏数据是否大于或等于当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如大于,扣除手工版专用发票数据后,再检查是否等于当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

  (2)执行国税发[2003]53号申报办法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数据是否小于或等于当月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据。

  以上数据检查不符的,纳税人可能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2.销项税额的检查

  (1)执行国税发[1999]29号申报办法并且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是否等于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数据。

  (2)执行国税发[2003]53号申报办法并且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行“小计”栏数据之和是否等于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数据。

  以上数据不符的,纳税人可能存在少计销项税额的问题。

  (四)职责分工: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统一部署组织,“票表”比对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发现有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五)时间安排

  1.本次专项检查从2004年2月1日开始至2004年6月30日结束。

  2.2004年7月底前,各地以省税务机关名义向总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三、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包括药厂、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及医院。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医药生产企业

  (1)是否存在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医药生产企业收购药材,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套取现金的情况。

  (2)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帐。对主要品种的药品是否存在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帐的情况。

  (3)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

  (4)是否存在药品销售集中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多发区而与实际的药品终端市场不符的异常情况。

  (5)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6)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2.医药批发企业

  (1)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2)对采取代销形式的,向厂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实际是买断关系却以代销入帐。帐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记帐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红字库存的现象。

  (3)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委托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而实际并未有代销手续费的支出;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帐;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帐的情况。

  (4)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公关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

  (5)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6)税务征管机关是否足额征税。

  3.医药零售企业

  除与医药批发企业相同的上述四点外,还应审查:

  (1)门店实际销售的品种是否与帐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帐的品种,是否存在直接在柜台接受委托代销的品种。

  (2)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帐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帐或按规定保存。

  4.医院

  (1)检查医院药房是否有收取药品回扣行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在科室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2)检查医院的附属劳动服务公司是否存在异常的资金收入。

  (四)工作要求

  1.专项检查中,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医药管理、卫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涉税问题。

  2.在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同时,分析医药购销领域“洗钱”过程中存在的税收管理漏洞,提出规范管理意见、建议。

  (五)时间安排

  1.本次专项检查从2004年4月1日开始至2004年9月30日结束。

  2.2004年10月底前,各地以省税务机关名义向总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四、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房地产企业。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3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要贯彻各税统查的原则,重点检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

  1.营业税重点检查内容

  (1)按合同规定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纳税;

  (2)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纳税;

  (3)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

  (4)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所有权或不动产所有权,但未与接受投资方共担风险,且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纳税。

  2.企业所得税重点检查内容

  (1)各项应税收入是否真实、完整。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附件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有无已实现收入不确认、长期挂往来或做账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真实、合法。要结合行业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

  3.个人所得税重点检查内容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等法规、文件规定,检查房地产行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自行缴纳情况,特别要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作为检查重点。要着重查处以下行为: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定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税的行为;

  (2)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从而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1.本次专项检查从2004年7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2.2004年10月底前,各地以省税务机关名义向总局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

  五、汽车市场专项整治

  本项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内容和要求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交通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88号)有关要求执行。

  六、其他检查

  (一)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专项检查,由总局在2004年上半年组织调研,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拟列入2005年的专项检查计划。

  (二)对卷烟出口企业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企业的检查,由总局分别选择几家企业,统一组织力量进行解剖式检查,待总结经验后另行布置。

  (三)关于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问题,鉴于近几年来的专项检查工作都将其作为重点,2004年总局不再统一布置这两项专项检查内容,改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税 屋附件2:

全国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对货物运输业进行专项检查。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彻底查清利用运输发票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此次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结合运输发票特点,制定协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是总局组织的第一次全国性运输发票专项检查,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行动,严格执法,严肃纪律,扭转运输发票管理的混乱局面,打击犯罪分子利用运输发票进行的税收违法犯罪活动。

  由于运输发票具有跨部门管理的特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又具有面广、点散、跨区分布的复杂情况,使得专项检查的工作量和难度都较大,尤其是协查工作的量大且对回复要求高。这就要求各地国税局、地税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在检查中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区位优势,以对税收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饱满的热情,圆满完成此次专项检查的协查工作。

  二、协查的发起

  各地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检查时,可根据案情发展的需要,按照对等的原则发起协查。

  对运输发票填开不规范、项目填写不全、填写不清晰等,经调查核实后仍无法准确填写重要协查信息的不予发函协查,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一)协查的发起

  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发出协查函:

  1.整本发票存根联明显偏低或有可疑为大头小尾,套开发票的;

  2.运费列支比例明显偏高;

  3.取得可疑大额、连号发票;

  4.运输业务或运输方式明显不合常理;

  5.其他需要协查的。

  (二)协查的方法

  本次专项检查所发起的协查以人工协查为主。发起协查可采取发函协查和派人外调协查两种方式,并以发函协查为主。发起协查应当填写《运输发票协查函(样式)》(后附)和《某企业(企业名称)运输发票协查清单(样式)》(附表2)。

  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协查的发起,由省、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汇总协查信息后,互相传递。

  发起协查信息数量较大的,应同时报送纸制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格式统一为:文字部分以Word形式,统计表格以Excel形式),有网络的可以通过网络传递,没有网络的可以报送软盘。

  (三)发起协查的内容

  协查的发起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协查的具体内容,协查函要求做到内容清楚、要求明确,便于协查的受托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工作。

  对运输单位发起的协查要求受托方查明该运输单位的性质、主管单位、证照办理、财务核算及是否按照营运收入全额纳税等情况;运输车辆的产权归属、运输业务所发生费用的列支情况;运费发票的领购渠道、开具方式及开具的真实性;运费结算情况等内容。

  对货物购销单位发起的协查要求受托方查明购销关系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购销合同;购销货物的实际数量及运输方式;货款和运费的支付情况;票、货、款是否一致等情况。

  需要协查的发票数量较少的协查函可直接附发票的复印件;数量较大的可附详实明晰的表格列明发票信息。

  三、协查的职责分工

  需要对运输企业或运输发票开具单位进行协查的,发起协查的部门为运输企业或开票单位所属地区的地税稽查局;需要对货物购销单位进行协查的,发起协查的对象为购销单位所在地的国税局稽查局。

  地税局负责对开具运输发票的运输企业及单位的协查、取证。根据所接受协查函的要求对运输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车辆所属情况等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对运输发票领购、开具、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对虚开运输发票的运输企业及单位的认定;对使用假运输发票的应出具鉴定报告;对地方税种缴纳情况的检查;对委托方所传递的发票信息进行查处、回复;其他需要协助查处的情况。

  国税局负责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货物购销情况进行协查、取证。根据接收的协查信息对货物交易的真实情况及运输方式进行调查认定;对票、货、款的一致性及运输费用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对委托方所传递的发票信息进行查处、回复;其他需要协助查处的情况。

  四、协查工作的要求

  (一)省国税局、地税局要指定专门科室或专门人员负责发票协查工作,对向外省发出协查的发票和收到外省要求协查的发票进行台帐登记,并对回复时限进行监控。

  (二)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对于协查量大且相对集中的地区,发起方可统一组织派出人员外调协查。各地税务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外调人员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调查任务。

  (三)接收到不属职责范围内的协查函应在2日内转交有权单位查办并向发起方回函说明;无法转交的应在2日内退回并说明原因;接受转办的单位要按要求开展协查并及时回复。

  (四)各地在协查中要按照稽查程序进行取证,对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印、复制,对有关的情况要进行询问或取得书面证言材料。取证、调查工作结束后,要针对协查要求作出协查报告,按照协查要求及时回复。

  (五)协查函的回复要求:

  1.各地国税局、地税局按照所接收协查函的要求查处、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回复协查、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协查报告及案卷反馈给协查发起方。

  2.回复协查结果要以对等原则回函答复。

  3.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内的协查函必须在15日内回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协查函必须在30日内回复;因特殊情况须延长回复时限的,须向发起方说明情况并及时反馈协查进度。

  税 屋附:

运输发票协查函(样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中,发现运输发票存在疑点,现将运输发票协查清单转去,请按以下协查要求进行查证:

  一、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货物购销情况进行协查、取证;

  二、对运输劳务的真实情况及运输方式进行调查认定;

  三、对票、货、款的一致性及运输费用的支付、收取情况进行调查;

  四、对开具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车辆所属情况进行调查认定。

  协查后将相关书证资料回复委托方。

发函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