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9]648号 1999-09-2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通信业务的分公司(含省级及省级以下分公司,下同,省级分公司参考名单见附件),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1999年、2000年度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非由总公司100%投资管理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从事通信业务的子公司,由各子公司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从事寻呼业务的子公司,由总公司和各子公司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联通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从事寻呼业务的分公司,纳税办法不变。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的其他企业,由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公司从事通信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一律按照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上述法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非100%投资管理(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汇总纳税的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此前法规与本通知法规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法规执行。 税 屋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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