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175号 1995-04-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内私立学校(院)捐资办学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5]82号)收悉。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我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请按此原则处理你省外商投资企业向私立培正商学院的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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