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9]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6-23
摘要:开展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培育一批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示范社区、示范基地,择优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开展的智慧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办[2019]20号        2019-6-2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3日

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

  为加快我省智慧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智慧养老机构建设

  实施智慧养老机构创建工程,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智慧养老机构,引导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创建智慧养老机构,2020年底前,全省建设50家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

  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床位,各地可在现行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予以补助。实行公建民营的智慧养老机构,给予房屋租金减免优惠。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创建智慧养老机构,自创建达标后下一年度起,各地可按不低于现行补贴标准10%的幅度提高运营补贴。(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结合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智慧化水平。2020年底前,全省20%以上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达到《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遴选打造50家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引导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重点建设具备供需链接功能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依托平台和智能终端设备,提高服务转介效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助餐、助医等服务。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其运营主体一次性创建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县确定。探索以县(市、区)或乡镇(街道)为单位,将辖区内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优先交由智慧化养老专业机构运营。全省每年选择不少于1000户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高龄老年人家庭,为其安装智能安防设备,改造项目列入当地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对承接主体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

  三、支持智慧养老产业发展

  开展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培育一批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示范社区、示范基地,择优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开展的智慧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

  推动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加大智慧养老产学研试点力度,在智慧养老领域支持建设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按规定享受“三重一创”奖励资金。(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培育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发展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自助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健康养老需求;遴选优秀产品及服务申报入选国家《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2019年起,在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城市开展智慧养老产品租赁试点,对价格高、流通性低、老年人需求度高的高端智慧养老产品,探索以租赁方式在老年人家庭进行推广。在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设置智慧适老产品租赁平台,对平台运营或租赁需求方给予适当补贴。(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推动省内优势科教资源与养老服务业相结合,引导省内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装备制造企业合作发展,在智慧养老服务、智慧养老产品和技术应用等领域,合力打造一批创新示范模式。对智慧养老领域的新兴服务模式推广、新兴技术应用、新兴产品配备,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数字经济、三重一创等政策资金扶持,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范围。(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四、强化智慧养老发展要素支撑

  (一)优化财政扶持。

  统筹养老服务、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制造强省、三重一创等政策资金,推动资金集约化整合和精准投放。将智慧养老试点工作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省级对试点示范给予奖补,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各地在省级拨付的奖补资金中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创新金融扶持。

  合理安排世界银行支持安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实施全省养老服务数据资源中心及应用服务平台建设。(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发挥安徽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基金作用,对智慧养老类项目优先投放,适当降低基金投资回报率。(省投资集团、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将智慧养老服务主体贷款贴息比例提高10%。创新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智慧养老服务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

  创新智慧养老保险产品,继续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在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城市,探索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责任险。(省民政厅、安徽银保监局,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支持城市政府申报参与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智慧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统筹运用授权经营、资本金注入、土地入股、运营补贴、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智慧养老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方,通过输出智慧养老技术和品牌等形式,参与智慧养老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扶持建设1-2个PPP智慧养老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三)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有效落实养老服务、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领域土地支持政策,对智慧养老建设类项目,可在土地供应等环节,给予优先倾斜。对营利性智慧养老机构的有偿供地价格,可参照市、县发布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

  (四)落实税费减免。

  智慧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法享受养老服务业发展、数字经济发展、小微企业发展等领域税收减免政策,推动各类税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民政、税务部门共享的智慧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税收减免工作效率。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

  (五)强化人才支撑。

  持续开展养老人才培养培训“十百千万”工程,选取1-2家高等院校专业培养智慧养老复合型人才;将智慧养老领域从业人员纳入万人培训计划,按规定享受岗前培训和在职提升培训补贴。2020年底前,市、县两级全面制定并落实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学费补偿、入职奖补政策。(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

  五、优化智慧养老发展环境

  (一)提供养老服务数据共享。

  2019年,省级启动全省性养老服务数据资源中心及应用服务平台建设;市、县两级整合现有养老服务管理系统、为老服务信息平台等资源,主动对接省级建设要求和进度,协同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到2022年,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对接、覆盖全省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管理系统。依托系统,有序向各类为老服务主体提供数据共享与交换,为公众提供养老服务查询和搜索功能,逐步打通行业管理部门、为老服务主体、服务对象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营造互联互通的智慧养老应用环境。(省民政厅、省数据资源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负责)

  (二)搭建标准体系。

  从智慧养老设施建设、运营服务、产品研发等方面,加快研制我省智慧养老服务地方标准,积极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智慧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自主开展标准研制和申报,对申报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将已发布实施的智慧养老标准列入各级养老服务培训内容。(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做好政策衔接。

  编制《安徽省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数字经济、养老服务业发展等政策资源,形成政策合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等负责)

  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支付范围。推进安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做好试点督导、经验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的智慧养老机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优先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支付范围。(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安庆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省促进智慧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各市相应建立智慧养老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完善考核体系,将智慧养老发展纳入省政府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智慧养老试点民生工程项目纳入省民生工程考核。(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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