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20]33号 2020-07-27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财政监督局、各区财政局、各区档案局、各档案馆、各有关单位: 近期,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各类会计凭证以电子形式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作出明确规定,对于适应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规范新形势下的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推进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具有重要意义。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的有关需求通知如下: 一、立足形势,统一认识,准确把握《通知》内容要求 贯彻实施《通知》是深入贯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对于打通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高质量发展“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义。《通知》围绕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合法性、规范性,界定了电子会计凭证的范围;承认了合法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凭证、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强调了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原件的必要性;明确了仅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所需满足的条件。各单位要准确把握,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推进实施,为提升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环境。 二、规范管理,落实保障,加快提升电子会计凭证管理水平 1.各单位要切实执行会计凭证“原件归档”。一是会计凭证原件为电子件的,必须妥善保存原始电子会计凭证,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不应将其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二是会计凭证原件为纸质件,按纸质会计凭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各单位要着力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一是要加强《通知》执行,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等提高电子会计凭证归档和管理水平;列入本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还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沪档规〔2019〕1号)要求。二是拟实施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应严格评估自身会计、档案工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凡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不可擅自实施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3.各单位要加强和改善信息技术条件保障。要统筹推进会计信息化和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并完善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确保对电子会计凭证的利用、保管等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三、加强宣传,完善监督,扎实推进《通知》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充分运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引导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通知》精神,规范电子会计档案形成、收集和管理。要将《通知》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完善日常监督指导,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附件:《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档案局 2020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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