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税[2020]41号 2020-9-28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省级民政部门和省级以下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工作。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确认程序 (一)分级申报。社会组织填写《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情况表》),将《情况表》和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至登记注册的民政部门,其中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报至省民政厅;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报至同级民政部门。 (二)逐级审核。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全市《情况表》和专项信息报告。市民政局根据报送资料,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市民政部门初步意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民政局对照《公告》相关规定,联合提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填写《XX年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三部门公章,由市民政局统一报送省民政厅。 (三)联合确定。省民政厅对省管社会组织报送的《情况表》和专项信息报告进行核实,并汇总各市报送的《汇总表》,提出全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根据省民政厅和各市初步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对照《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三、办理时限 (一)省管社会组织于每年10月底前,将《情况表》电子版和扫描件报送省民政厅(政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在年报工作中,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社会组织,应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各市民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和扫描件以及社会组织填报的《情况表》扫描件报省民政厅(政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 (二)省民政厅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建议名单。 (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共同确认后,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发布名单公告,并分别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2019年6月30日前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符合评估条件但未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容缺申报的申请。但如在2021年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中,容缺申报的社会组织未能获评3A及以上的,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将按照《公告》有关规定,依法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度山东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公告》(鲁财税〔2020〕13号)公布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于10月底前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填报《情况表》。对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将依法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按《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公告》及本通知要求,加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商、协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知晓面,提高对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推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落实。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后续管理,在日常监督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后依法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16〕13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财税〔2018〕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2.XX年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2020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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