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5]164号 2005-10-09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国税发[2005]133号,国税发[2009]45号条款失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的管理,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税收征管精细化的目标,总局印发了《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油品生产企业的税收宣传,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并充分利用掌握的信息,开展汽油、柴油消费税的纳税评估,切实做好消费税的管理工作。 二、考虑到CTAIS2.0的运行及新旧软件的衔接问题,油品生产企业随同消费税纳税申报应报送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附件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附件三),目前暂按月报送纸质材料,待CTAIS2.0正常运行后,再通过远程电子申报接收数据,并通过“一户式”管理平台读取使用。 三、“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研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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