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粤商务规字[2018]2号 2018-3-20 各地级以上市(深圳除外)商务、财政、国税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7]12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0日 关于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7]12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的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主体 符合财关税[2016]71号文附件3《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二、审核流程 (一)申报。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收件。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国税部门及属地直属海关,对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填写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表,说明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至省商务厅。收件工作应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切实做好咨询服务。 (三)审核。省商务厅牵头召开联席会议,会同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国税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审核部门自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回复省商务厅。审核通过的,由审核部门联合公告,并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审核不通过的,由省商务厅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录入。审核通过后,省商务厅将相关信息录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向商务部在线备案。 (五)复核。审核部门每两年按照审核程序对已获得免税资格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联合公告取消资格,抄送海关总署备案,公告中明确取消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的日期。 三、审核方式 (一)书面审核。审阅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实地调查。审核部门根据书面审核情况,视需要到研发中心实地查阅有关资料,核实书面材料真实性。 四、需报送的材料 (一)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申请书; (二)经企业所在地级以上市商务、财政、国税部门和属地直属海关加盖公章的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材料审核表; (三)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五)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五、有关事项 (一)审核部门联合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免税进口。有关手续按规定向属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 (二)审核部门应注意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材料审核表 编码:————
注: 1.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3.已缴税金为自2016年1月1日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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