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4-18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告中规定的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没有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哈密地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暂定为5%(包含别墅、保障性房住房、住宅、商住楼、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和其他)。 特此公告。 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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