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甲公司系A市国税局一分局所辖企业,于2001年年初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要生产服装产品,并向一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报告了其基本存款账号和一般存款账号各一个。后来,一分局派两名工作人员到甲公司检查了解企业情况,发现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中登录了3个一般存款账号,其中有两个账号未向税务机关报告。一分局遂向甲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通知书》(在下达之前履行了告知等法定处罚程序),责令甲公司在限期之前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对其处以2000元的罚款。甲公司在限期内缴纳了罚款。 本案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处理依据: 1、本案税务机关对甲公司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这项强制性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属于新修订的征管法增加的内容,便于税务机关全面了解企业资金收付情况,更好地开展税务管理和纳税检查。 案例二:乙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购销业务,属商业企业。其主管税务机关A县国税局在对乙公司开展增值税日常稽查时,发现其2001年5月份的纳税申报的销售收入是2500万元,比2000年每月平均数增加了一倍多。而企业5月份销售收入总账及明细账所反映的当月收人均为2200万元,比申报数字少300万元。经询问才得知,企业5月份购货较多,进项税额较大,企业为了防止当月增值税负申报,而被列人重点监控范围(A县国税局规定了当月负申报的为重点监控对象,必须下户检查),才虚报收入。后来A县国税局深入检查,发现其2001年5月份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许多是虚开发票,并作了处理。(本案只分析虚报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A县国税局遂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程序均合法),要求其在15日内重新办理5月份申报,并处罚款5万元。 本案税务机关的处理依据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与偷税行为的区别: l、本案税务机关对乙公司所作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的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情况的报告,不得隐瞒和虚假申报。虽然乙公司虚增收入,多缴税款,但是真正目的是逃避税务检查,隐瞒其取得虚开发票的重大违法行为,主观上有恶意,不但违反了征管法,而且给正常税收秩序造成了混乱,税务机关应对其作出处理。 3、要注意把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与偷税行为区分开来。如果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了少缴税款,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的规定处罚;如果虚假纳税申报未造成少缴税款(如本案),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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