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农[1988]61号 1988-03-3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借用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一律按项目计收占用费。 二、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主要用于扶持开发性、示范性、服务性、关键性、并具有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合同期内各类项目占用费月费率如下: (一)良种繁育、农业技术推广、植物保护、畜禽疫病防治等项目为1.5‰; (二)种植业项目为2‰; (三)养殖业(包括为养殖业服务的饲饵料加工)项目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为2-4‰; (四)其它加工工业项目为4-5‰。 凡费率有幅度的项目,具体费率根据项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 三、逾期占用费率按合同期内费率加倍计收。对已借的资金没有归还前一律不借新的资金。 四、负承借承还周转金责任的单位,同时负承付合同期内占用费或逾期占用费的责任。 五、合同期内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按《试行办法》规定办理。资金借出日期以借出单位开户银行汇出日期起计算;借用资金单位还款期从其开户银行汇出日期起计算。 六、本通知所定费率仅适用于财政部农财司直接办理或委托我部所属农业开发财务公司办理借用的中央财政支农周转金。公司自主经营的贷款利率,由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确定,另行通知。 财政部 1988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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