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77号 2004-09-30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在国税发[2004]69号文下发前(即2004年6月7日),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