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 鲁金监发[2021]2号 2021-02-03 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传达至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辖内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合规经营,实现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分类监管和风险识别,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0〕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评级,是指依据本办法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确定其级次的过程。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 获得业务许可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参加分类评级。 获得业务许可满6个月,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经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参加分类评级。 第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和重点相结合。在全面收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以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为导向,重点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管数据为基础,综合现场检查取得的数据资料,综合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以分类评级为指导,坚持政策激励和监管约束相结合,引导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稳健运行,实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 第二章 评价指标及方法 第五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指标包括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监管评价等六个方面。 (一)公司治理。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组织架构、内部机制、决策执行和从业人员等情况。 (二)业务发展。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业务类型及发展能力等情况。 (三)合规经营。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业务合规和财务合规等情况。 (四)风险防范。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风险、声誉风险和经营风险等情况。 (五)信息披露。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信披制度建设和信息报送等情况。 (六)监管评价。主要由市、县(市、区)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六条 按照《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指标体系》(见附件1),综合评级指标得分及加、减分,确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最终得分。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适时调整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并将修改后的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复加分。 同一违规事项符合多项减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 第三章 分类评级结果及运用 第八条 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指标综合评分确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Ⅰ级,80(含)-90分为Ⅱ级,70(含)-80分为Ⅲ级,60(含)-70分为Ⅳ级,不足60分为Ⅴ级。 Ⅰ级:公司经营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Ⅱ级:公司经营基本合规、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Ⅲ级:公司经营合规性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一般、可持续发展能力一般。 Ⅳ级:公司在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 Ⅴ级:公司在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分类评级直接评定为Ⅴ级: (一)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二)抽逃注册资本;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收或指使他人非法催收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未履行监管资料报送义务或者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五)擅自变更股权等重大事项或未经批准开展相关业务的; (六)不参加行业年审、分类评级的(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的除外); (七)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的; (八)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省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评级结果,分类采取监管措施。根据政策规定调整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营区域。 (一)Ⅰ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监管措施外,主要以原则性、常规性监管为主,积极支持公司发展。 (二)Ⅱ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监管措施外,需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限期整改存在问题; 2.针对公司存在问题,每年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三)Ⅲ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非现场监管报表等监管措施外,需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2.监管谈话,每半年约谈其高管人员不少于一次; 3.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四)Ⅳ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除采取Ⅲ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管措施外,需给予风险提示,原则上经营区域限定为县(市、区)。 (五)Ⅴ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除采取Ⅳ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管措施外,引导公司自主退出。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分类评级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个会计年度,可根据监管周期、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分类评级工作由自评、初审、复审、审定和反馈五部分组成。 (一)自评。各公司如实填报《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报告书》(见附件3),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所属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二)初审。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指标体系》(见附件1),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逐一现场核查基础上,进行评价打分,4月底前将初审结果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复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基础上,对各公司分类评级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市上报的分类评级复审结果进行全面审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查,研究确定评级结果。 (五)反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分类评级结果。分类评级结果公开前,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评级结果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反馈,如有异议,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省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完成核查,并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确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十三条 分类评级工作结束后,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反馈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7日。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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