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政发[2007]34号 2007-09-05 税屋提示——
1.依据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2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规定,自2010年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台地税政发〔2007〕29号)下发后,有些单位对该文件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括号中文字理解不一,现作如下明确: 第二条括号中的“包括已审批但未预售的开发项目”和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包括已审批但未预售”的含义是指:2007年2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房产预售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09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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