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暖公司“一户一阀”改造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3]127号 2003-05-0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供暖公司“一户一阀”改造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2003]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供暖公司“一户一阀”改造应区分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供暖公司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仍沿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其“一户一阀”改造所发生的费用,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所[1999]13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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