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电力地方燃差收入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一[1995]41号 1995-02-08 税屋提示——
2.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1.依据京国税一[1995]32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返还企业的电力燃差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1995年1月1日起第三条款废止。
接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北京电力地方燃差收入纳税问题的请示》。关于电力燃差收入的征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北京供电局随电费收取的电力燃差收入在收取时不纳税(给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待华北电管局再分配给北京供电局时,由北京供电局计入电力销售收入依增值税定额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再由华北电管局按电力产品适用税率17%进行汇算清缴。 二、对华北电管局分配给北京电力燃料公司(宣武区)的购买高价油价差,由北京电力燃料公司计入收入,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7%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条款废止]对于根据北京市政府批准,退给部分企业的燃差收入,由华北电管局将市政府提供的返还燃差收入的企业名单及返还数额,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享受燃差返还的企业,应按返还燃差的数额(含税)冲减其进项税额。 四、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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