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我市高校校办企业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二[1995]227号 1995-06-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新企业所得税和分税制实施以来,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中央各部委在京所办高校的校办企业缴纳所得税应由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最近,北京市高教局经商我局同意,按照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对高校校办企业进行认证工作(市高教局“关于中央部委在京高校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的通知”附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做好校办企业减免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可持市高教局颁发的校办企业证书向当地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当地国税机关审核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发给“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由企业填写后,当地国税机关签署意见,按京国税[1995]7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上报。 三、为加强校办企业的税收管理,对校办企业减免税实行按年审批的办法,即:年初审批,年度终了后复查。对经复查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校办企业,停止减免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各区县国税局要结合这项工作对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整了解,掌握基本情况,改进和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税收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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