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地税发[1997]33号 1997-02-03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4号《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出口货物计征重庆市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时,比照该规定执行; 2,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在对出口货物计征交通建设附加费时,亦比照该规定执行。 附件:财税字[1996]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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