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2]74号 2002-02-25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清算的自查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3月20日,国税机关的清算期限为2002年3月21日至4月10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生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均由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对其中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征管机关配合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办理。清算表除国家税务总局已作修改和补充的外,其余均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于2002年4月10日前将清算报告和清算表(附表1至附表4、附表10)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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