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0]21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市[地]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10
摘要:凡在我省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提供律师服务收取费用时,必须向接受服务者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专厢发票是律师事务所经营收费的唯一合法有效结算凭证,其他任何票据均不得代替:专用发票进行收费结算和财务报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市[地]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0]211号       2000-07-1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律师行业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省司法厅协商,省局决定在全省统一启厢“山东省××市(地)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提供律师服务收取费用时,必须向接受服务者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专厢发票是律师事务所经营收费的唯一合法有效结算凭证,其他任何票据均不得代替:专用发票进行收费结算和财务报销。

  二、专用发票代码为27-1,规格为176MM×94MM=48K(票样附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备查联(附卷宗),印色为绿色。专用发票采用水印纸印制,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各市、地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由各市地按发票管理的要求印制、发放和管理。

  三、专用发票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各地税务机关原自印有关律师事务所发票可延期使用至2000年12月底,自2001年1月1日起,非全省统一启用的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一律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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