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欠缴税款一律加收滞纳金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235号 1998-12-15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为改变目前一些企业存在的“欠税有理、欠税有利”的现象,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现对欠税严格加收滞纳金的问题重申如下: 一、对企业未按规定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无论是当年发生的新欠,还是历年的陈欠,一律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越权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或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欠缴税款的企业,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应移送司法机关按《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处理,即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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