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1994]137号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5-05
摘要:原实行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企业,以前年度外购扣除项目的税金都已给予抵扣,因此,上述企业1994年收到以前年度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以及因购买方或受让方拖欠而在1994年1月1日前未收回的贷款或经营收入,应按原增值税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税函[1994]137号       1994-05-05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有关省局补充规定废止。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原实行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企业,以前年度外购扣除项目的税金都已给予抵扣,因此,上述企业1994年收到以前年度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销售收入,以及因购买方或受让方拖欠而在1994年1月1日前未收回的贷款或经营收入,应按原增值税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条款废止]1994年1月1日以前销售贷物在1994年发生退代的,销售方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按会计制度作销代退回的会计分录外,还应按其退贷金额与14%或10%的扣除率的乘积,借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贷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等科目。

  三、[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一条所指的增值和税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贷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贷发票的处理问题,以及第四条关于库存汽油、柴油补征消费税的问题,按省局湘税函[1994]135号、118号文件规定办理。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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