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新开办险种征收营业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2]8号 2002-01-16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开办险种申请缓交营业税的函》(国寿川发[2001]523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286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你公司新开办的暂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名单,但符合免税条件的如下险种(见附件)暂缓征收营业税。 特此函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月16日 附件: 暂缓征收营业税的险种名单 1、金色夕阳 2、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 3、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 4、生命绿荫团体定期保险 5、国寿生命绿荫疾病保险 6、国寿生命绿荫团体疾病保险 7、养老金还本保险 8、个人养老保险(A) 9、个人购房贷款保险 10、国寿住院医疗津贴保险 11、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 12、附加残疾保险 13、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14、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15、附加补偿金保险 16、国寿医疗急救保险 另《四川省现役义务兵人身保险》目前仍有续期保险费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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