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涉外税收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国税发[2002]201号 2002-10-14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自去年以来,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202号)第二条第1款第(1)项规定:“凡符合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执行中如既符合上述规定,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1款条件的,即:"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中第4款规定:“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执行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为准。 三、[条款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我省按照《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通知》(云税涉外字(1992)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国税发〔2002〕102号)的规定,采取一事一批的办法,第一年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并报省局备案。 五、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2〕19号)规定,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贯彻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10年。 各地在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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