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征[1998]123号 1998-11-18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严格按照全省统一防伪措施由省国家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送当地工商和公安机关备案。 二、机动车销售发票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原汽车销售发票使用到1998年底止。 1999年一季度各地上报的汽车销售发票,已改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手工式样印制。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应及时与省国税局联系。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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