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2]520号 2002-11-20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各局在统计报表时,将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份数列在“本期发出”一栏。在销售系统中,只记录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份数,不记金额。 四、各局要认真落实税务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附件:国税发[2002]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