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2002]52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1-20
摘要:各局在统计报表时,将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份数列在“本期发出”一栏。在销售系统中,只记录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份数,不记金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2]520号              2002-11-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各局在统计报表时,将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份数列在“本期发出”一栏。在销售系统中,只记录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份数,不记金额。

  四、各局要认真落实税务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附件:国税发[2002]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