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规[2018]21号 2018-09-26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规[2022]3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3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制定的《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行动计划(2017-2020年)》(津政办发〔2017〕78号),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生产“专精特新”产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运行的引导支持力度,提升政策实施效果,现对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技术改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等”的资金支持范围,调整为:“支持中小微企业产品创新和平台服务。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研发生产‘专精特新’产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 二、对《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对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标准,调整为:“对中小微企业产品创新和平台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运行)评价效果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23号)同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中小企业局 2018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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