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3]2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0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3]254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其掺兑比例我区统一按重量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3]254号        2003-11-03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3]254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其掺兑比例我区统一按重量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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