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3]254号 2003-11-03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3]254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其掺兑比例我区统一按重量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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