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流[2000]22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系统换据涉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19
摘要:对于各金融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重新换据签约形成的新贷款,根据营业税现行规定,对这部分新贷款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应收利息,征收营业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系统换据涉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流[2000]220号        2000-07-19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系统换据涉税问题的请示》(铁地税流[2000]1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各金融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重新换据签约形成的新贷款,根据营业税现行规定,对这部分新贷款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应收利息,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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