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票[1998]257号 1998-09-08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在辽宁省境内,经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二、凡申报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有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向大连市地税局纳税的国际货代企业,可持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或大连市外经贸委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 三、我省使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微机发票定点印刷厂大连第三印刷厂集中印制,并套印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印制发票的审批程序不变。 四、货代发票自1998年10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停止审批印制。已经印制的可继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五、为加强对货代企业使用货代发票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省地方税务局、省外经贸厅,将共同对使用货代发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七、原辽地税票[1997]49号文与本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为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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