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4]175号 2004-08-04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保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单位按照《通知》精神对辖区内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摸底,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于8月30日前将发票用量计划上报市局征管处。 我市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纳税人,统一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电脑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各保险中介机构使用电脑开票程序进行开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