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3]15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08
摘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市车购办统一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领取。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于4月30日前向市车购办领取到位,以确保5月车辆购置税代征工作的正常开展。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函[2003]154号           2003-04-08


重庆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22号)规定,现将我市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从2003年5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即2003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新版完税证明启用后,以前版本的完税证明停止使用。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进行管理。

  三、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在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前,应事先告知当地公安车管及农机监理等相关部门并告示启用时间。

  四、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市车购办统一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领取。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于4月30日前向市车购办领取到位,以确保5月车辆购置税代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由于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未按车别分类,为便于统计报表等方面的需要,由市车购办统一在完税证明前加盖“摩托车”、“农用车”、“挂车”车别章,完税证明前未加盖车别章的用于汽车。依此进行分类,请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在发放使用时注意辨别,避免出错。

  六、为了便于管理,做到帐、表、证数据一致,请各单位4月份的结帐日期与旧证截止使用日期一致。5月份票证报表只反映新证使用情况,不得与旧证混淆反映。

  七、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应将未使用完的旧版本完税证明登记造册,并与票证帐、表核对无误后,于2003年5月30日前上交市车购办统一封存,并按规定销毁。

  八、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在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车购办反映,由市车购办统一向市国家税务局反映。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4月0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