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函[2001]179号 2001-06-28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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