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2006]268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6
摘要: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人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人的100%比例核定;建筑安装企业按销售(营业)收人的50%比例核定;房地产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6]268号            2006-12-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7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关于“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废止。
  3.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25日起第一条关于“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废止。
  4.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11月20日起第一条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中“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的规定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精神,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印花税核定征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部分废止]对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行业合同签订比例调整为:工业企业(包括加工业)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80%比例核定;商业企业按销售(营业)收人的50%比例核定;外贸企业按销售(营业)收人的100%比例核定;建筑安装企业按销售(营业)收人的50%比例核定;房地产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服务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0%比例核定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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