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流[2001]72号 2001-3-12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2月26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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