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免收工本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2]296号 2002-06-1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有些地方询问,对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可否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可持失业证,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各地上缴工本费时,可剔除这部分费用,并在按季度上报的税务登记证领用存情况表中加以说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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