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5]53号 2005-08-04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8月1日起,在本市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应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9号)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加油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正确填报《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所属期为8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应补报6、7月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二、市局信息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采集本市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每月22日接收国家税务总局经过清分和分捡下传的发票信息,于25日前清分下传各主管税务机关。 三、7月28日,市局组织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以进控销软件系统进行培训。 四、本地区加油站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市局在每月5日前通过网络(FTP/PUBLIC2005/流转税处)按月发布,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调整(暂定为5%)。 五、8月1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税发[2005]76号文件的规定,将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单位纳税人档案信息输入以进控销软件系统。以后新增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输入。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三天内采集(目前暂用手工录入方式)《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数据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的本月合计数和纳税申报等信息。 每月26日起,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利用以进控销软件系统对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差异率、销售差异率、税收负担率等指标进行评定,评估软件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为异常列入清单的“加油站”应根据国税发[2005]76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按月通过约谈、举证或实地查验等方式验证其异常情况。并于每月18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电子文档)一式二份报送市局征管处和流转税处(FTP/PUBLIC2005/流转税处/加油站)。 八、开展加油站纳税评估工作,是探索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搞好相应的纳税服务。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沟通,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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