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一[2004]60号 2004-04-09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该通知第二条中企业转让持股95%以上企业的范围包括持股95%的企业。 二、该通知第三条中企业转让子公司的范围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持股95%及其以上的企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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