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办发[2011]10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26
摘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我市市区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同比涨幅要控制在9.5%以下,东港市、凤城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同比涨幅要控制在9%以下。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1]10号      2011-04-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和县两级人民政府作为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各项调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我市市区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同比涨幅要控制在9.5%以下,东港市、凤城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同比涨幅要控制在9%以下。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市物价局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切实将我市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一)强化商品住房预售审批管理。在建项目建筑单体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的,必须全部、及时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达到预售条件未全部申办的,暂停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审批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制度。本通知下发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在丹东房产交易网上公布全部准售房源,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每套商品房价格,网上公示与现场公示的价格须保持一致。已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有关单位要督促开发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明确每套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并在丹东房产交易网和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三)实行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制度。本通知下发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必须明确每套商品住房的预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申报的价格对外销售,预售价格发生变更的,要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产)备案并在丹东房产交易网上公示。

  (四)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力度。建立检查制度,对全市在售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明码标价进行销售和价格欺诈行为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查处。整改期间可暂时关闭其网上备案系统,并将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记载。

  三、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一)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认真落实2011年省政府下达的26807套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确保相关住房按期竣工交付使用。其中,廉租住房3869套,新增租赁补贴300户,经济适用住房841套,公共租赁住房1860套,城市零星棚户区改造10887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8176户,林区改造500户,垦区改造374户。

  (二)积极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采取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向上级部门争取专项资金、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等方式,解决公共租赁房、工矿棚户区改造资金缺口问题。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大中专院校及专业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四、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政策

  (一)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转手交易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转手交易的,免征营业税。对转让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从今年8月份开始,对全市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三)继续加大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力度,科学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堵塞房屋交易环节各类税收漏洞。

  五、切实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人民银行丹东中心支行等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市银监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六、加大住房用地管理力度

  (一)全面落实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宅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现象。

  (二)加强对已供土地的监管力度。对已出让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清理,督促拆迁进度慢的企业加大拆迁力度,确保2011年10月末前完成拆迁;对开发企业无力拆迁和不按时限完成拆迁的地块,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

  (三)对企业土地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公布的闲置土地企业清单,限制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企业新购土地,对违规企业限制其企业股东新购置土地,并以企业承诺和银行发函保证方式进行资金来源审查。

  (四)切实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确保新建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七、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认真执行国家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着力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继续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引导居民树立正确住房消费观念。

  八、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着手开发建立市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房产登记簿数据联网平台”,指导各县(市)于2011年底前完成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接口程序的建设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市、县(市)在内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房产部门会同国家统计局丹东调查队,共同做好房屋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反馈。

  九、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市场调控措施不落实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并根据有关情况和规定进行问责。

  十、坚持和强化舆论宣传

  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市场调控等信息,稳定市场预期,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加强正面引导,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费信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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