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211号 2001-04-2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对通知的第四条补充明确如下:我市纳税人在今后五年内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需报市局审批后方可冲减。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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