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1]21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4-2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对通知的第四条补充明确如下:我市纳税人在今后五年内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需报市局审批后方可冲减。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211号              2001-04-23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对通知的第四条补充明确如下:我市纳税人在今后五年内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需报市局审批后方可冲减。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4月23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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