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保发[2022]7号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17
摘要: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医保发〔2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2〕7号            2022-03-17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财政工作部门: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因故中断缴费的,根据参保人需要可以补缴自本人参保登记后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5.5%比例缴纳,不记入个人账户。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可自主选择按单建统筹或是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缴费方式一经选择确定,原则上一个医疗年度内不予以变更。

  二、新生儿参保政策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其出生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该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出生年度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年度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三、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026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省外转入我市的,继续执行在山东省内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的规定。

  四、明确职工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执行时间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发布后,自公告之日的次月起,统一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公告之日当月前(含公告当月)继续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平均工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已经预缴公告之月以后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需按新封顶保底线多退少补。

  五、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

  参保职工在泰安市内流动就业的,无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增、减员业务;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和跨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经办机构窗口提出申请,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

《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山东省医保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54号),统一全省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政策规定。我市转发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给予明确。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医保待遇;参保单位自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医保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执行新政策后,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责任。用人单位欠费的,自欠费次月起停止职工的医保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这就要求各用人单位,要连续足额为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否则一旦发生欠费,将对员工的医疗保障产生影响。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是如何规定的?

  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受参保地户籍限制,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时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在严格执行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政策的基础上,我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给予进一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根据参保人需要可以补缴自本人参保登记后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5.5%比例缴纳,不记入个人账户。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可自主选择按单建统筹或是统账结合方式缴费,缴费方式一经选择确定,原则上一个医疗年度内不予以变更。

  三、原在外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转到泰安参加职工医保,医保待遇能否接续?

  参保职工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自本市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补报。

  超过3个月接续职工医保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及缴费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是如何规定的?

  自2022年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统一为每 年9-12月份。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次年1月1日后缴费的,居民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新生儿参保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其出生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该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出生年度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年度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六、职工医保关系跨省向我市转移与省内向我市转移有什么不同?

  按照省文件规定,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不受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定。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省外转入我市的,继续执行在山东省内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的规定。

  七、关于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政策有哪些调整?

  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是为确保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履行最低缴费义务而设定的一项基本规定。凡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明确规定,全省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未达到全省统一标准的,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

  近年来,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我市一直实行的是男职工25年、女职工20年。按照省文件规定,我市决定自2026年1月起执行全省统一的最低缴费年限。即自2026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如果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按规定进行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

  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如何执行?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当年度“封顶保底线”,自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发布次月起执行,公告当月前(含公告当月)继续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平均工资执行。已经预缴公告之月以后医疗保险费的,按新“封顶保底线”多退少补。

  九、泰安市内如何办理职工医保转移接续?省内市外和跨省如何办理职工医保转移接续?

  参保职工在泰安市内流动就业的,无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增、减员业务。省内市外和跨省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经办机构窗口提出申请,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线上办理。

  十、文件自什么时间起执行?

  自2022年4月1日起,我市统一执行全省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政策规定。为保障参保职工能够按时享受到医保待遇,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及时关注3月份的参保缴费情况,及时足额缴费,以免因欠缴医疗保险费而影响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务必于2022年3月31日前缴纳2022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将计算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各项医疗保险待遇。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