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方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4]13号 2004-03-17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对于个别企业目前仍在使用2002年12月31日以前“进料加工贸易核销手册”的,可凭正在使用的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进料加工贸易核销手册”,并扣除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使用的料件后,提出申请,经退税部门批准后,办理以前年度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期初余额录入手续。 为便于下放审批权限的试点单位(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东丽区、西青区国家税务局)为企业制作2003年数据结转盘,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制作了结转程序,现已放置在市局FTP服务器上,具体路径为:退税分局/下发试点单位/申报审核程序/进料结转2004。请试点单位收取后,尽快按规定分企业制作20 03年数据结转盘,并发放企业,同时督促企业读盘后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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