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城安围船厂等企业外轮修理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穗国税发[2000]256号 2000-03-31 你局《关于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城安围船厂等企业外轮修理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一发[2000]021号)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理外轮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53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城安围船厂等企业从1999年1月1日起,修理修配外轮收入免征增值税,其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征的增值税税款由企业到出口退税部门办理退税,不得在内销货物中抵扣。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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