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1]21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14
摘要: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0]5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穗地税发[2001]217号       2001-08-1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第二条中“对帐册不健全、实行定率征收……计算企业所得税”内容、财税[2000]42号文和粤财法[2000]53号有关营业税内容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0]5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经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须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该证向登记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部分废止]对帐册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机构,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其他经营收入有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属征收管理分局报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及有关收入、购建扩建修缮支出等数据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帐册不健全、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机构,以其取得的所有收入作为应税收入,依2.5%带征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个人经卫生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照,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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